第一条 为促进分院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结合分院实际,特制订城建分院进修培训暂行规定。
第二条 进修培训的原则
1、坚持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
教师进修培训的内容应面向教学一线,做到学用一致。
2、坚持计划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
教师进修培训应按计划安排,突出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专业或新开专业教师进行培训,其他人员根据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业绩,择优安排。
3、坚持在职培训为主,其他培训为辅的原则
为确保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不受影响,一般学历进修培训坚持在职不脱产、业余和就近为主,脱产、异地进修培训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进修培训的形式
1、学历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以及相应学历等。
2、非学历教育培训
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岗位培训。主要包括: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课程进修、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
第四条 进修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凡参加分院推荐进修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分院在岗教师,且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新招录、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工作考核合格,一年后,方可申请在职进修培训。
(一)对专职教师进修培训的要求
1、政治思想表现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者可优先推荐。
2、专业基础扎实,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近三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获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者可优先推荐。
3、工作量饱满,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对其他人员进修培训的要求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工作量饱满,较好的履行了本岗位职责。
2、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3、报选与所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第五条 进修培训的审批手续
1、分院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地派出人员学习。每学期,各部门各中心进修培训计划上报分院,分院汇总审核后,提出分院培训计划,报学院审批。
2、凡符合分院进修培训条件的人员,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