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黔财教〔2014〕217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23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我省教育部门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结合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014年7月份受助学生人数等情况,现下达2015年中职国家免学费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共 万元,待核定2015年春季和季秋学期各地中职学校受助学生人数后再行清算。中央专项资金收入列2015年有关科目,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3职业教育”相关项;省级专项资金作为下划专款补助,支出列2014年“20503职业教育”相关项。待201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执行免学费政策。待2015年中央确定预算后,省将根据2015年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等情况,重新核定各地各校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并据实补足或上缴经费预算。
二、本次下达的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按国家政策免除学费的中央和省级资金。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不分办学性质和年级,对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的一至三年级的学生,均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即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公办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262号)执行。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费用,或由学校自行解决。
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按“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一并下达到所属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拨款手续。
六、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85280185)。
附件:
贵州省提前下达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央
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5日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