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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学院学生资助制度,规范勤工助学管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的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院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各分院、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协助学院资助中心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要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学院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可以视情形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申请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满足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设岗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一般在每个学期结束前的两周内由用工单位向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填写《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对象、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院内固定岗的设置可分为学生管理助理、教学管理助理、科研管理助理、资助管理助理、辅导员助理等行政管理助理;各器材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机房、广播站、多功能厅、双创中心、相关运动训练基地及器材等管理助理;楼层管理员、宿舍管理员、校园环境管理员等后勤服务管理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填写《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对象、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院内临时岗的设置可分为各项院内文体活动的临时用岗,例如各类球赛裁判、晚会司仪、大型活动服务人员等,以及各分院、部门某项工作量较大时的临时用工。

校内用工部门及分院可根据工作需求对用工岗位进行增减变动,经用工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工作联系单至学院资助中心备案,方可进行公开招聘、录用或减少。

鉴于学院贫困生面广、量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以临时岗位为主,加大贫困学生勤工助学的覆盖面。

对录用的固定岗位、聘期满一个学期的学生,资助中心将统一发放“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聘书”。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劳动,服务意识强;

(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沟通能力,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六)吃苦耐劳,能够坚守岗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贵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酬金为6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参照贵阳市2018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当上浮,每小时酬金为20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由用工单位记录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于每月末计发勤工助学酬金。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专项拨款和学费收入。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助中心在满足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基础上,可开辟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资助中心、有关部门或分院审核,学院同意后,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授权资助中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贵工职院学字〔2016〕31号)。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相关附件表格请至学校官网资助中心处下载。

附件:1.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请

流程

2.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设岗申请

3.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报送表(固定岗)

4.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考勤表

5.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资助中心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