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益输送;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失范行为的报告与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系、部、处接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学院纪检监察处及师德师风工作小组报告。由被举报人所在系、部、处开展初步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报至纪检监察处及师德师风工作小组;
2.纪检监察处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会同师德师风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与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教师失范行为的调查过程、调查证据的认定、认定失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3.师德师风工作小组会同纪检监察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审议,研究决定对失范行为当事教师的具体处理方式;
5.师德师风工作小组会同纪检监察处及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教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处理决定应当完整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
7.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8.当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经复核后认为并无处理不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复核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教师;
9.当事教师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10.对教师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处研究同意,师德师风工作小组及纪检监察处审核,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解除处理。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11.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处理执行期内受到新的处理时,其处理执行期顺延;
2.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当事教师是事业编制教师,应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处理,受到开除处分的教师,应当同时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当事教师是非事业编制教师,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当事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党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学院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处党政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师风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