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二)按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综合成绩分别排名,划定相应录取基准线,分数线上考生以填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计划内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役军人;
2.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四)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进入我院学习,但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五)如果参与第二轮录取,考生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应选择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认可第一次录取时的排序成绩。
第十一条 经学院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