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能真正评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综合考核成绩=考试科平均成绩×0.5+考查科平成绩×0.3+德育成绩×0.2)[考查科平均成绩=(优科目数×95+良科目数×80+及格科目数×60)/考查科目数],且无补考科目。如各分院因综合考核成绩的限制而使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用不完时,可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院学生资助中心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综合考核成绩的要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第五条 各分院各班要成立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分院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分院领导(含分院团总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组成,分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团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各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下列其中一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院级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院级奖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每年9月份,我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名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名额按照各分院高职学生在全院高职生的比例分配到各分院,各分院在接到名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及评审材料报院学生资助中心,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系上报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核合格并经资助中心审核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中心将于10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分院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材料包括:1.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2.各获奖学生的申请及申请表;3.各获奖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加盖分院公章);4.各获奖学生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表》;5.各获奖学生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分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计算学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时,有小数点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下拨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严禁将所得资金用于非助学活动,否则将追回所得的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