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金能真正评给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的贫困学生,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高职学生中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二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第五条 各分院各班要成立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分院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分院领导(含团总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组成,分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具有我院正式高职学籍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下列其中一项奖学金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 3.院级奖学金;4.院级助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第十条 每年9月份,我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名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名额按照各分院高职学生在全院高职生的比例分配到各分院,各分院接到名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及评审材料报院学生资助中心,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系上报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并经审核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研究确定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中心将于10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分院上报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的材料包括:1、获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2、各获资助学生的申请及申请表;3、各获资助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加盖分院公章);4、各获资助学生的贫困证明。各分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计算学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时,有小数点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下拨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打在学生的银行账卡上。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其行为不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时,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退学、休学,从退学、休学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发生身亡事故,从发生身亡故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毕业班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已顶岗实训且欠学校费用或在学校申请有助学贷款,从顶岗实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用于折抵该生所欠学校费用或归还该生贷款;如未在学校申请有助学贷款,且折抵所欠学校费用后还有剩余的,发给该生。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严禁将所得资金用于非助学活动,否则从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我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