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助学金用于资助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院级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第四条 院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第五条 各分院各班要成立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分院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分院领导(含系团总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分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团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 院级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院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院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院级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发放,如获资助学生欠有学校费用的,先折抵所欠费用,剩余部分再发给本人。
同一学年内,申请院级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下列其中一项奖学金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奖学金;4.院级奖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院级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工业职业学院院级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名额分配到各分院,各分院接到名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及评审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系上报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并经学生处审核无异的名单及材料报校领导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决定获资助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各分院上报院级助学金评定结果的材料包括:
1.获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2.获资助学生的申请及申请表;
3.获资助学生的贫困证明。
各分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将院级助学金发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院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其行为不符合院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时,停发院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院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退学、休学,从退学、休学之日起,停发院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系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院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发生身亡事故,从发生身亡故之日起,停发院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院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严禁将所得资金用于非助学活动,否则,停发院级助学金。
第十六条 获得院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每年应参加两次及以上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